吴亮律师
法律分析: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全国人大对该问题进行释法。但在全国人大正式作出立法解释前,司法部门是无法直接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此外,户籍改革后,公安机关对跟随亲属落户的情况有所放开,户籍情况不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农村“空挂户”。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就无法对村集体主张集体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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